本報訊(記者 陳霞)職工開的車輛能不能計入成本?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該不該稅前扣除?伴隨小微企業的快速增長,很多新辦企業對企業所得稅的一些細項到底如何執行不甚明瞭。昨日記者從河北省地稅局獲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省地稅局日前專門發佈了《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將企業所得稅一些咨詢較多的業務進行了最新解釋和明確。
  據悉,該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和《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發展及改善民生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納稅人在2013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中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可參照該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乘坐交通工具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的扣除問題
  企業相關人員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隨票購買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險,可按差旅費對待,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對企業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債權的差額計稅問題
  對企業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債權,形成的債權金額與企業實際支付數額之間的差額,暫不徵稅,在企業處置上述債權時,再確認收入或損失計徵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補償計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返還拆遷戶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場價格確認收入;如不能現房補償,應在簽訂拆遷協議時,按房屋的市場價格視同預售收入按規定的預計毛利率計算出毛利潤,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併入其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併在合同約定的時間或交房時確認收入。
  ■企業使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計稅人數計算問題
  企業使用未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能作為企業進行工資扣除的計稅人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所得稅政策問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進口貨物計稅基礎的確定問題
  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不能取得相應發票的,以合同、付款憑證及報關單等能夠證明交易真實發生的憑證上記載的金額作為進口貨物或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關於企業借用個人車輛發生的汽油費和修車費的扣除問題
  企業因業務需要,可以租用租車公司或個人的車輛,但必須簽訂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汽油費、修車費、過路過橋費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欠發工資的扣除問題
  企業因故形成的欠發工資,在次年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的,准予作為當年工資扣除;超過匯算清繳期限發放的,調整應付工資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關於差旅費補貼的扣除問題
  納稅人支付的差旅費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合理的差旅費補貼標準;
  (三)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企業內部票據)。
  ■關於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的扣除問題
  對納稅人發生的成本或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關合法票據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相關票據在次年5月31日以後取得的,企業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商場採取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確認銷售收入問題
  商場採取購貨返積分形式銷售商品的,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是否適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僅適用於人民銀行頒發了金融許可證的企業。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公司不在適用範圍內,不得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
  ■無法歸還企業債務的自然人提供的貧困證明可作為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
  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因自然人經濟困難等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證明,作為企業損失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
  ■關於房地產企業出租地下車位、車庫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房地產企業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其取得的收入應作為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企業租賃房屋為職工提供住宿或為職工報銷的住宿租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租賃房屋為職工提供住宿,或為職工報銷的住宿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有效憑據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企業職工通訊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依據真實、合法的憑據為本企業職工(已簽訂《勞動合同》)報銷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辦公通訊費用,准予在稅前據實扣除。  (原標題:企業所得稅明起按新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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